(2012)金东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付某与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东民初字第320号原告付某。被告蒋某甲。原告付某与被告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巧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同单位职工,1989年开始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1992年1月22日生育儿子蒋某乙。原、被告因性格脾气不合,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甚至打架。后双方还互相猜疑,互不信任。矛盾越来越大,感情逐渐破裂。2010年下半年开始,双方多次提出离婚事宜。2011年9月,因还贷问题,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打伤。之后,双方开始分居,被告经常晚上不回家,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各半分割。原告付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及原、被���家的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蒋某甲辩称,我们是经过自由恋爱而登记结婚的。双方性格有差距事实。近年来,双方互相猜疑,并发生争吵或打架也事实。原告说我经常晚上不回家,其实很多时间我是睡在医院里(被告的工作单位),这是我值班和工作需要。我对原告一直是有感情的,虽然我们吵架,有时候也打架,但也是很轻的,而且很多次都是原告先动手,之后我也有点后悔的。现在我不同意离婚。被告蒋某甲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在2012年1月19日向中国银行所投的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客户交易确认表一份,证明原告向该行投资60000元理财产品��事实;2、原告于2011年2月27日在中国工商银行金华某某头支行的个人业务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在该行有136000元存款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2中所显示的存款是原告借来的,后来取出来一部分还给其他人,一部分投入中国银行理财风险投资,现在该卡上余额还有60000元;本院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庭审质证及双方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付某某与被告蒋某甲原系同单位(金华市人民医院)职工,双方于1989年开始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1992年1月22日生育儿子蒋某乙。近年来,原、被告因性格脾气不合及双方互相猜疑对方有外遇而产生矛盾,并发生过争吵、打架。2011年9月,双方因故发生争执、打架,此后双方开始分居。同时查明,双方的共同财产有位于金华市金东区江东庭院10幢2单元602室房屋一套及车某二个,东方明珠14幢3单元502室房屋一套,在工商银行存于原告名下的存款90000元,原告在2012年1月19日向中国银行投资60000元理财产品,2011年原告在其娘家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宅基地一块(婺城区安地镇集体土地),原告使用的浙g×××××速腾轿车一辆,被告使用的浙g×××××高尔夫轿车一辆,在建设银行存于被告名下的存款20000元,被告在浙商证券开户(卡号23×××16)购买的股票市值及帐户余额有90余某某,另有空调6台(立式空调二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视机一台、台式电脑与手提电脑各一台,共同债权80000元(出借款),共同债务有用于购房向银行的按揭贷款余额15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原系同一单位的职工,双方经自由恋爱后而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又已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双方已建立起较深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因互相猜疑对方有外遇而产生矛盾,并发生过争吵、打架,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但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今后双方如能珍惜夫妻感情和家庭,互相忠诚,互相信任,互谅互让,其夫妻感情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巧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