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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湖辖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与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湖辖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文苑街81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上诉人(原审)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文苑街81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上诉人李某某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2011)湖长民初字第01518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又以(简某某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于年月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简述准许撤回上诉或者不准许撤回上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回上诉的,写:“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准撤回上诉的,此项不写)。审判长  林型茂辛坚辛坚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陈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