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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付廷、徐淑芩与刘拾廷、董素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付廷,徐淑芩,刘拾廷,董素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6号原告刘付廷,农民。原告徐淑芩,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邢穆成,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拾廷,农民。被告董素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付廷、徐淑芩与被告刘拾廷、董素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付廷、徐淑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付廷、徐淑芩负担。审判长  贾凤智审判员  孙万富审判员  董守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