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付廷、徐淑芩与刘拾廷、董素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付廷,徐淑芩,刘拾廷,董素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6号原告刘付廷,农民。原告徐淑芩,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邢穆成,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拾廷,农民。被告董素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付廷、徐淑芩与被告刘拾廷、董素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付廷、徐淑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付廷、徐淑芩负担。审判长 贾凤智审判员 孙万富审判员 董守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