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乐阿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唐爱青、王学林与唐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爱青,王学林,唐汉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阿民初字第35号原告唐爱青。原告王学林,籍贯、职业、。被告唐汉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爱青、王学林诉被告唐汉海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爱青、王学林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爱青、王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艳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