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江汉执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杨琼、汪毅与武汉盛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琼,汪毅,武汉盛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0576号申请执行人杨琼,女,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汪毅,女,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盛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子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汉巡民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盛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计69081.8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其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贵元审 判 员 邓 军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