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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润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蓝马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建君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润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蓝马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建君;盛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153号原告连云港市润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东路**振兴汽车城。法定代表人高新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冬梅。被告连云港市蓝马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陇海东路**楼****/div>被告孙建君。被告盛泽。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润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蓝马广告有限公司、孙建君、盛泽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润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润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张坤瑞代理审判员  周文贤人民陪审员  余新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