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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邮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南通巴大饲料有限公司与黄宜、秦朝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巴大饲料有限公司,黄宜,秦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邮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巴大饲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宜、秦朝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2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姚 剑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舟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