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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湛麻法民一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肖某与严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严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湛麻法民一初字第84号原告肖某,女,汉族,1980年5月12日出生,湖北省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诉讼代理人候绍林,男,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某1,男,汉族,1978年4月23日出生,湖北省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本院于201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肖某诉被告严某1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起诉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孩严某2,2003年11月12日出生。婚后双方只在湖北农村建了一座房子。由于两人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原告于2007年到深圳打工,被告同年也到广东湛江打工,双方分居达4年多,造成夫妻感情不和,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共同生育女孩由被告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肖某与被告严某1自愿离婚。二、共同生育一女孩严某2,2003年11月12日出生,由被告严某1抚养。三、被告严某1自愿付给原告30000元作为离婚后的生活帮助费。定于2012年4月19日付15000元,2013年5月20日前付15000元。案件受理费用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杨 坚审 判 员  郭玉桂人民陪审员  郑玉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有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