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鄞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董甲、董乙与宁波××医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甲,董乙,宁波××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鄞民初字第845号原告:董甲。原告:董乙。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被告:宁波××医院。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西路××号。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甲、董乙与被告宁波××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甲、董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董甲、董乙负担。审 判 长 韩         涛人民陪审员 冯友华人民陪审员赵宝德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陶    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