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鄞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董甲、董乙与宁波××医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甲,董乙,宁波××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鄞民初字第845号原告:董甲。原告:董乙。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被告:宁波××医院。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西路××号。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甲、董乙与被告宁波××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甲、董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董甲、董乙负担。审 判 长 韩 涛人民陪审员 冯友华人民陪审员赵宝德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陶 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