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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20-05-13

案件名称

全继秀与廖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全继秀;廖建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平民初字第229号 原告:全继秀,男,194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 被告:廖建锋,男,30岁,汉族,农民,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继秀与被告廖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全继秀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廖建锋身份有误,需核实。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继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全继秀负担。 审判员  黄启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赖景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