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赢、刘莉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赢、刘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确 认 决 定 书 (2012)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330号 申请人:张赢。 申请人:刘莉。 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张赢、刘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琴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张赢、刘莉因财产纠纷,于2012年4月5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张赢同意一次性补偿刘莉财产、生活费用等各项费用共计50,000元整; 二、刘莉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其他的经济和房屋居住要求,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搬离现住处。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琴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晓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