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禹民一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胡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一初字第00172号原告:吴某,男,1990年5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阚新宽,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炳武,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女,199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王宏霞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国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