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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民一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崔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314号原告:崔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崔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崔某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艳  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利宁(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