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浪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浪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782号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力涛。委托代理人:余华。被告:胡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浪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忠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盛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