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彦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王彦虎。被请执行人马稳安,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马村东组村民,住该村。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02504号民事判决书王彦虎与马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稳安暂无履行能力,现本院亦有以其为被执行人的多起案件正在执行之中;申请执行人马彦虎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其申请执行标的20272元全部未能受偿。根据相关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执字第000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相应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皓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