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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永民初字第802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76年10月28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薛某某,女,生于1977年12月26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书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翠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