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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仪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尹正波与王小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正波,王小全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仪民初字第949号原告:尹正波,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蓬安县徐家镇九龙垭村一组,农村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7404283139。被告:王小全,男,汉族,1968年12月4日,住仪陇县马鞍镇永安农村社区一组31号,农村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719681204047X。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正波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正波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正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尹正波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峰审 判 员  林明帜人民陪审员  张素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光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