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孙建荣与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北京地质调查分公司及北京地质调查分公司第一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荣,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北京地质调査分公司,北京地质调査分公司第一工程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00176号原告孙建荣,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城关镇,农民。被告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北京地质调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宗维,该公司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北京地质调査分公司第一工程处。负责人夏学阳。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荣与被告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北京地质调查分公司及被告北京地质调查分公司第一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孙建荣于2012年4月19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建荣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孙建荣负审判员 周明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武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