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佛南法执字第10490-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建波、佛山市南海区玉麒麟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波,佛山市南海区玉麒麟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佛南法执字第10490-2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波,男,汉族,1976年4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周明星,广东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玉麒麟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刘晓平。申请执行人李建波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玉麒麟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南民一初字第230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玉麒麟服装有限公司定于2010年5月14日、2010年6月20日、2010年7月20日、2010年8月20日、2010年9月20日前各偿还本金70000元,余款53021.5元定于2010年10月20日前偿还予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辖区内的工商、车管、国土、房管、银行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公司已搬离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现暂无法确认其具体下落。另,申请执行人李建波确认被执行人已向其部分履行本案还款义务,至今仍有2万元未履行。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佛南法执字第104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周 森代理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善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