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正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刘某文,男。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刘某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曹转社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