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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正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刘某文,男。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刘某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曹转社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