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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一初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0820号原告:陆某某,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肖某某,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陆某某诉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陆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陆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家琼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