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民一初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0820号原告:陆某某,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肖某某,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陆某某诉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陆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陆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家琼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