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嘉秀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甲、吴乙等与浙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甲,吴乙,吴丙,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秀保字第11号申请人:吴甲。申请人:吴乙。法定代理人:吴甲。申请人:吴丙。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街道××路××楼××室。法定代表人:刘某。申请人吴甲、吴乙、吴丙与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所有的浙f×××××号重型自卸货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浙XX祥纺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甲、吴乙、吴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所有的浙f×××××号重型自卸货车壹辆。申请人吴甲、吴乙、吴丙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 熊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梦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