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杨建设与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设,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166号原告杨建设被告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百灵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设诉被告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设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