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曲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31号原告:刘某。被告:薛某。原告刘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杨鹏飞代理审判员  王仲雷人民陪审员  冀明亮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谷鸿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