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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么文国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淑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