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么文国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淑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