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诸昌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路术顺与王法仁、王发玉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术顺,王法仁,王发玉,李清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诸昌民初字第188号原告路术顺。委托代理人王钦伟。被告王法仁。被告王发玉。委托代理人王文忠。被告李清运。委托代理人王法仁。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术顺与被告王法仁、王发玉、李清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术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洪鹏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海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