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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湖辖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与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湖辖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刘秀春。被上诉人(原审)刘秀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上诉人余自英不服德清县人民法院(2011)湖德乾商初字第003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概述上诉请求与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简要写明二审驳回上诉或者撤销原裁定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维持原裁定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型茂辛坚辛坚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陈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