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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法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可余与广西永福县板峡水库管理处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可余,广西永福县板峡水库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法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周可余。被执行人:广西永福县板峡水库管理处。申请执行人周可余与被执行人广西永福县板峡水库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桂市民四终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周可余与广西永福县板峡水库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广西永福县板峡水库管理处已将所欠的4200元全部还清,延迟履行的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桂市民四终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奇云审 判 员  张绍仁审 判 员  韦胜忠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