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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张松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松清,烟台日鑫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张松清,男,1950年10月2日出生,莱西市人。被执行人烟台日鑫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范易,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松清与被执行人烟台日鑫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2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2121.4元。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立案执行。2012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2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张松清向法院提交证明,该案被执行人烟台日鑫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已私下将案款全部付清,现申请对该案撤回执行其它互不追究。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21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23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风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