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泉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杨旭平、葛羊栋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杨旭平,葛羊栋,汕头市佳爽日化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泉民初字第115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法定代表人刘蔓仪。委托代理人杜昌敏、林灵香,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旭平,男,成年,汉族,系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润家购物广场经营者,住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珠店面)。被告葛羊栋,男,成年,汉族,系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润发百货店经营者,住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汕头市佳爽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仙港葫芦工业区11幢。法定代表人林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旭平、葛羊栋、汕头市佳爽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旭平、葛羊栋、汕头市佳爽日化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63元,减半收取1231.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佳华审 判 员 林玮珊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洪颍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