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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356-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胡柏申与余浩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柏申,余浩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56-3号申请执行人:胡柏申,农民。被执行人:余浩万,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05号胡柏申与余浩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浩万长期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余浩万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胡柏申借款10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