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岳池民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1465号原告韩某某,女,生于1981年2月10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4年6月24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亚东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