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立保字第243-25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黄慧、唐雪梅等与深圳市红色酒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慧,唐雪梅,杨叶,陈伦静,高雪琴,周芳英,刘霞,樊婷婷,赵雨,张自愿,张素华,袁小斌,韩艳华,焦玉霞,赵凡凡,深圳市红色酒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立保字第243-257号申请人黄慧。申请人唐雪梅。申请人杨叶。申请人陈伦静。申请人高雪琴。申请人周芳英。申请人刘霞。申请人樊婷婷。申请人赵雨。申请人张自愿。申请人张素华。申请人袁小斌。申请人韩艳华。申请人焦玉霞。申请人赵凡凡。以上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雪梅、张素华,系员工代表。被申请人深圳市红色酒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路39号二楼全层。法定代表人钟长炎。上列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红色酒吧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经营设备等相关财产,以价值人民币94,556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财产不得转移、转让或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育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