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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河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5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3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5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3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河检刑诉[201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致使无法继续对其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本案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盗窃罪的审理。审判长  高兴江审判员  袁延涛审判员  于晓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