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成都盛吉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盛吉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平,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平安。被告成都盛吉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子翔,成都盛吉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盛吉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成都盛吉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76元,减半收取1988元,诉讼保全费1450元,两项合计3438元,由原告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继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