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一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冯丽娟、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等与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丽娟,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372号原告:冯丽娟。委托代理人:于长江,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南路927号。负责人:李广强,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东路191号。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晶,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西门子路7号。负责人:谢嗣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晓磊,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777号。负责人:祁建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丽娟诉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丽娟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丽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冯丽娟负担。审判员 李志萍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孟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