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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秀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刘国均与桂林蒂亚贸易有限公司工资及社会保险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均,桂林市蒂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秀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均。被执行人桂林市蒂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国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1)第24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蒂亚贸易有限公司工资及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已实现债权54220.97元,本案收取执行费713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书如下: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1)第24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好成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