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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刑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陈西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莲刑初字第0029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2011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2)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11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陕ADXX**号银色“五菱荣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丰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瑞面粉厂附近时,与同方向的陕A0XX**号红色“大众宝骏”牌小轿车发生追尾相撞事故。经检验,陈某某血醇浓度为206.8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承认属实,并有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事故赔偿协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产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付被害人损失,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晓宁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艳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