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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秀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桂林市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盛铁桥贷款合同保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盛铁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秀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盛铁桥。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1月2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 戈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能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