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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中民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沃尔姆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管辖异议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吉林市沃尔姆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年吉中民管字第00002号(2012)吉中民管字第2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国际大厦A座601室。法定代表人迈克尔(MICHAELDALETEASTEP),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广智。被告吉林市沃尔姆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侨城怡神阁A座101号。法定代表人李文革,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沃尔姆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被告吉林市沃尔姆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将此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吉林市沃尔姆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认为:一、本案非重大涉外案件,应由基层法院审理;二、申请人主要营业地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案由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三、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沃尔姆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吉林省吉林市吉林高新区华侨城怡神阁A座101号,其虽在管辖异议中提出主要营业地或办事机构在河南省郑州市,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原告起诉被告侵害其品牌图片的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吉林省无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故应由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至于被告所提出的原告主体是否适格问题,不在管辖异议案件审理范畴内。综上,被告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吉林市沃尔姆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吉林市沃尔姆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须递交上诉书一式三份,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 卉代理审判员  郭娟娟代理审判员  徐建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卫 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