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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民初字第0094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灞民初字第00948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201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6月相识,2009年1月1日双方匆匆举行了婚礼。××××年××月,原告与被告育有一子,××××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一直感情不和,经常为琐事激烈争吵,进而发展到被告对原告拳打脚踢,实施家庭暴力。2010年5月23日,被告与原告因琐事吵后,再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直到民警赶到才将被告制止。同时,原、被告因经常吵架,已分居长达二年之久,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婚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孩子由被告抚养。案件审理中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6月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1月1日,原、被告在被告家举行了婚礼。2009��5月2日,原、被告育有一子,名为XX阳。××××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张某与王某解除婚姻关系;二、孩子XX阳由王某自行抚养;三、本案至此了结,双方再无纠纷。本案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回原告1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行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徐严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