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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象执民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胡亚飞与张庸、张玲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亚飞,张庸,张玲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民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胡亚飞,职工。被执行人:张庸,公务员。被执行人:张玲翠,私营业主。申请执行人胡亚飞与被执行人张庸、张玲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的(2011)甬象商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张庸、张玲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胡亚飞借款100000元。后因被执行人张庸、张玲翠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胡亚飞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2年2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庸、张玲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2年2月16日前履行给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胡亚飞已在被执行人张庸另案银行扣划存款中分配得款9946.5元,现被执行人张庸、张玲翠尚应支付执行款91203.5元及利息。因目前被执行人张庸、张玲翠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亚飞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并于2012年4月17日出具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书面意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象执民字第47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郑爱地代理审判员  叶 曙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蓉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