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涡刑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侯继福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继福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涡刑初字第00168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继福,男,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文盲,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曹市镇徐楼行政村徐南二自然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27日被依法宣布逮捕,次日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继福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继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5日,被告人侯继福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将位于本村西侧自家农田边的52棵杨树卖给李朝福、李朝阳砍伐。李朝福、李朝阳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将52棵杨树砍伐。经涡阳县林业局蓄积测算:被伐树木的蓄积为27.872立方米。2011年7月18日,被告人侯继福向涡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侯继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物证照片,书证户籍证明、证明、现场图,证人李朝福、李朝阳、徐继芳、徐奇、徐贺三、徐继兵证言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继福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侯继福具有自首情节,并愿意接受财产刑处罚,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继福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郝文祥审 判 员  李苏军人民陪审员  关铁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兰 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