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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牛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吕显明盗窃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金牛刑初字第50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显明,男,身份证号码:,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200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刑诉(2012)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显明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帅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显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吕显明在成都市金牛区站西桥西街22号1栋3单元楼道口,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明思达”电动自行车一辆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50元。2011年7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吕显明伙同黄某某、胡某某、“二条”、“小谢娃儿”、“小张娃儿”、“马娃”(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在成都市成华区八里桥8号荷花旅馆二楼一房间内,利用假警察证、警械等物冒充人民警察,并使用暴力、言语威胁等方式对被害人喻某某、马某某都等人实施抢劫,当场劫取现金人民币三万余元、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2元)、项链等物。2011年11月27日,被告人吕显明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显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抢劫罪,系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且系累犯,有自首情节,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吕显明在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之间量刑。被告人吕显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1年11月27日,被告人吕显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于2011年7月14日凌晨5时许盗窃电动自行车的犯罪事实;2011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接喻某某、马某某都等人被抢一案同案人黄某某举报提讯被告人吕显明,被告人吕显明供述了其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李某某、喻某某、马某某都的陈述,证人郭某某、魏某某的证言,同案人黄某某、胡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示意图,价格鉴定结论书,(2011)成华刑初字第826号刑事判决书,(2010)金牛刑初字第667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材料,被告人吕显明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材料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显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吕显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显明系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吕显明在原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显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盗窃他人财物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显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吕显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吕显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违法所得应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茂一人民陪审员  许世蔓人民陪审员  刘贵林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章友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