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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196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吴淑霞与钱冬梅、李寿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淑霞;钱冬梅;李寿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965号原告吴淑霞。委托代理人金秦英。被告钱冬梅。被告李寿萍。本院受理原告吴淑霞诉被告钱冬梅、李寿萍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淑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650元。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人民陪审员  刘根友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庆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