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玉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某某、林某某与被告玉环××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与玉环××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林某某与被告玉环××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玉环××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玉民初字第258号原告林某某。被告玉环××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大麦屿街道××号。法定代表人姚某某。原告林某某与被告玉环××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某诉称:被告以代办驾驶证为名,于2011年8月11日,向原告收取驾驶证代办费计人民币4500元,并承诺在收款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逾期无法办理的,全部退回代办费用。然而,至今事隔5个月左右,被告仍然无法办理驾驶证,所收的款项也未给予退回,现在原告向被告催讨却未果。故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人民币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玉环××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认为,颁发驾驶证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组织均不能保证他人可以获得驾驶证。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姚某某利用公司名义,向他人承诺只要出钱就可以获得驾驶证。因此,被告的承诺具有欺骗性。鉴于姚某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需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故对原告提起由被告偿还驾驶证代办费的民事诉讼,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滨兵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