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中民二初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柳州市菱宝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菱宝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信用证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城中民二初字第277-2号 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蓝谦,该单位理事长。 被告柳州市菱宝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覃权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受理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柳州市菱宝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本院所涉票据已由山东省临沂 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 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本院应当移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鲍晓强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刘海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