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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太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善旭泰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太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嘉善旭泰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369号原告:宁波太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23633-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高塘村。法定代表人:郑腾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嘉善旭泰电子元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393649-9)。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下甸庙工业区建业路85号。法定代表人:孙旭初,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太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旭泰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嘉善旭泰电子元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太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太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保全费460元,合计910元,由原告宁波太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