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裕执字第0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董志明与马伟烈尚三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志明,马伟烈,尚三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裕执字第00101-3号申请执行人董志明,男,1964年出生,住石家庄市东岗路38号3-2-502号。被执行人马伟烈,男,1937年出生,住石家庄滨河街。被执行人尚三义(曾用名尚毅),男,1961年出生,住石家庄市广平街288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09)裕民一初字第0131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伟烈在银行的存款130365.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志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