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孙福业与高艺侠、王彩芳合伙协议纠纷、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福业,高艺侠,王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12号原告孙福业,男,195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高艺侠,男,1960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王彩芳,女,1970年1月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福业与被告高艺侠、被告王彩芳合伙企业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福业撤回对被告高艺侠、被告王彩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91元,减半收取1598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868元,由原告孙福业负担。审判长 孙大军审判员 尚凤臻审判员 官京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传敏 关注公众号“”